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作用,支持我市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府发〔201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困难企业的认定根据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承受能力,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共同审核、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
    第三条  困难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我市范围内参加失业保险,且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的;
    (二)2018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3.82%且2019年上半年裁员率低于当期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
    (三)企业生产经营面临暂时性困难,2018年度以来受外部环境影响效益大幅下滑出现亏损(盈转亏),有望扭亏为盈的;
    (四)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环保政策的;
    (五)企业已采取积极有效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
    (六)不属于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的;
    (七)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条 困难企业的裁员率按当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企业期末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的百分比计算。
    第五条 困难企业申请认定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书面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2018年以来受外部环境影响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主要原因、制定的恢复生产经营绩效的扭亏计划及执行情况、2018年以来企业人员变动情况和原因、采取的稳定就业岗位的措施及效果等内容;
    (二)《乐山市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申报审核表》(附件1);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2019年上半年财务报表复印件;
    (四)2019年新签订的订单合同、产品意向购买协议或者以前年度尚未履行的较大数额订单合同复印件;
    (五)企业与工会协调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六)企业信用报告
    (七)企业营业执照及银行基本户开户证明复印件。
    第六条 对经申请认定的困难企业给予一定的返还资金,按以下方式计算确定返还资金:1212元(即乐山市2018年每人每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企业2018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6个月。
    第七条 困难企业认定和资金返还按以下程序申请、初审、审核认定、公示和拨付: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持本办法第五条所指定的资料一式三份(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公章),经失业保险参保地的主管部门(国有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他行业企业、无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分别为国资委、经信局、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签署意见后,向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实企业的参保缴费情况和裁员率后,集中将申请资料报同级人社部门。
    (二)初审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应会同同级主管部门及财政、税务、生态环境、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统筹考虑当地产业结构、生态环境保护、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以及诚信度等因素,统一对本地企业申请进行初审认定,在《乐山市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申报审核表》内签署认定意见和加盖公章。初审完成后,由人社部门汇总填报《乐山市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备案汇总表》,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市级人社部门。失业保险参保地在市本级的困难企业初审认定工作由市级人社部门负责。
    (三)审核
市级人社部门牵头组成专家评审小组,按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条件对各县(市、区)及市本级参保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市级人社部门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再对评审结果集中会审,形成全市2019年度困难企业认定情况及资金返还请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公示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级人社部门和市级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将困难企业名单、返还资金额度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公布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申报材料由市级人社部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留存。
    (五)资金拨付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公示结果及时向市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按资金计划将补贴资金及时划拨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专户,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应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困难企业银行账户。
    第八条  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原则在10月份集中进行,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8月30日前向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各县(市、区)应在9月底前完成当地困难企业的初审、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九条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稳定就业岗位的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享受返还资金的困难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动态掌握企业岗位变化和职工队伍稳定情况,分析返还资金政策效果。各级人社部门要对返还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并指导企业按规定用好返还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与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计算的失业保险稳岗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岗位返还政策是助力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岗位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协调沟通,确保政策执行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1.乐山市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申报审核表